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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电脑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来源:华体会电脑版    发布时间:2026-08-23 08:55:30

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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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方针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则,现将电池消费税征收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池消费税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出售电池产品,应当挑选《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交税人从出产企业购进、托付加工回收,或许以自营、托付方法直接进口已交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出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经过电子发票服务渠道勾选承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则核算扣除质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今后。

  三、交税人从出产企业购进、托付加工回收,或许以自营、托付方法直接进口已交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出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树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附件),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检材料。

  四、交税人能够按类别获得享用减免消费税方针的电池产品契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陈述,并在检测陈述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品称号、标准、类型应当与会计核算、出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获得检测陈述的电池产品,不得享用减免税方针。

  交税人应当将检测陈述、明细清单等材料留存备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当对应的法律责任。

  五、交税人出产、托付加工享用减免税方针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处理消费税交税申报时,据实填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三条修改为“涂料交税人应当树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托付加工回收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检材料”,附件1表名修改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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